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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我们作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以及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在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工作严谨、客观、公允、独立,体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操守,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公司续聘审计机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认为:

1、公司出具的《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各项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适合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并得到有效的实施。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点活动的内部控制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专项说明如下: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022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阅《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3 号)、《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要求。鉴于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未实现盈利,综合考虑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和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决定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是从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的角度出发做出的决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对股东的长远利益不构成损害,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经核查,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各家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15.2亿元的授信额度,是为了保证流动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本次申请各家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申请各家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事宜。

七、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通过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的投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收益水平并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九、关于调整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董事津贴的调整方案考虑了当地薪酬水平以及业内其他上市公司董事津贴的发放标准。本次调整公司董事津贴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将本次董事津贴调整方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审计确认,北京中能万祺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万祺”)未能完成2022年度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应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业绩补偿事项是根据《新疆贝肯能

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凡、杨晓燕、陈璐、李艳龙、张建军、陈玉关于北京中能万祺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基于中能万祺业绩承诺实际完成情况而制定,相关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中能万祺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相关补偿安排。

十一、关于2023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预计发生对外担保事项的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为上述被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银行授信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需要,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本次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内在价值的判断,可有效维护公司价值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可进一步激活公司创新动能,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推动公司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3、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七次董事会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庆理 刘春秀 李 尧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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