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统一的会计准则要求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等内容。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的生效时间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的起始日期执行新会计政策。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
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股东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