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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11.8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8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3.2.3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3.2.3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五)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33.2.5 公司因本章程3.2.3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3.2.3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3.2.3 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3.2.5 公司因本章程3.2.3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3.2.3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3.2.3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3.2.3 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所收购的股份应当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提请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修订《公司章程》有关的工商备案等相关事宜。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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