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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公证天业关于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GongZheng Tiany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GP

中国 . 江苏 . 无锡 Wuxi . Jiangsu . China总机:86(510)68798988 Tel:86(510)68798988传真:86(510)68567788 Fax:86(510)68567788电子信箱:mail@gztycpa.cn E-mail:mail@gztycpa.cn

关于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注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年审会计师”)收到贵所于2023年4月17日出具的《关于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 206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按照关注函的要求,我们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孚高科”或“公司”)关注函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现就关注函中有关年审会计师核查的问题逐条回复

如下:

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问题3.根据你公司 2022 年三季报,你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55.28 亿元,同比增长 169.18%;预付账款期末余额为 33.29 亿元,同比增长 1870.22%。上述余额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均为“平台贸易业务增加”。请说明上述会计科目受威孚国贸贸易业务影响情况,上述会计科目可能计提资产减值或坏账损失的金额及占比,截至本关注函回函日预计计提金额、计提依据、充分性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上述会计科目受威孚国贸贸易业务影响情况

威孚国贸自2022年1月起开展“平台贸易”,原按照正常贸易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编制财务报表。基于公司开展的专项核查情况,管理层认为该项业务不属于正常贸易业务的概率极大,在会计处理上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作为正常贸易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按照资金收付进行会计处理,将实际支付给“供应商”的采购款、自“客户”收取的销货款分别审慎认定为债权和债务,在财务报表中以“平台贸易”业务组合方式以净额列报于其他应收款,并对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的定期报告进行更正。在编制2022年度财务报表时,已将“平台贸易”按照资金收付进行会计处理,截至2022年末,相关会计科目受威孚国贸“平台贸易”业务的影响已消除。

(二)上述会计科目可能计提资产减值或坏账损失的金额及占比,截至本关注函回函日预计计提金额、计提依据、充分性及合理性

公安机关已就威孚国贸在开展“平台贸易”业务过程中被合同诈骗进行了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处于案件侦查阶段,案件结果未来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结合“平台贸易”业务的背景、交易链条、销售及采购合同签订、定价方式、交易过程、实物流转等审慎分析并综合判断,该项业务不属于正常贸易业务的概率极大,在会计处理上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作为正常贸易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按照资金收付进行会计处理,将实际支付给“供应商”的采购款、自

“客户”收取的销货款分别审慎认定为债权和债务,在财务报表中以“平台贸易”业务组合方式以净额列报于其他应收款,金额为274,149.91万元,针对该项其他应收款已计提预期信用损失164,406.83万元,计提比例为59.97%。公司做出该预期信用损失计提金额判断的依据包括: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本《关注函》回函日,威孚国贸基于“平台贸易”业务的资金流入及资金流出情况。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本《关注函》回函日,威孚国贸基于“平台贸易”业务的资金净流入金额为19,923.58万元。

2、截至本《关注函》回复日案件侦查进展呈现的信息

结合截至本《关注函》回函日案件侦查进展呈现的信息,公司对“平台贸易”业务资金净流出后续可收回金额做出了合理估计。

二、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可能计提资产减值或坏账损失的金额及占比,截至本《关注函》回函日预计计提金额、计提依据、充分性及合理性,我们的核查手段及核查意见如下:

(1)获取并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平台贸易”业务债权组合款项实际回收情况;(2)获取管理层就“平台贸易”业务债权组合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会计估计逻辑和方法;(3)获取管理层就“平台贸易”业务债权组合可回收性作出重大判断的依据、来源;(4)实地走访有权部门,核实“平台贸易”业务债权组合可回收性判断依据的真实性、可靠性等审计程序。

经过上述审计程序,我们认为:管理层就“平台贸易”业务债权组合计提的预期信用损失依据充分,计提金额合理。

问题4.

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就威孚国贸被诈骗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账面金额真实性的核实情况,采取的核实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发现的问题以及结论,是否存在审计受限情形,是否发现财务造假、利润调节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形。请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回复】

一、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就威孚国贸被诈骗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账面金额真实性的核实情况,采取的核实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发现的问题以及结论。

针对威孚国贸被诈骗事项,鉴于目前处于刑事侦查阶段,出于案件保密等因素,我们暂时无法从相关部门获取有关案件所涉诈骗的更多细节,我们通过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经综合判断,认可威孚高科管理层针对威孚国贸“平台贸易”业务重新作出的不属于正常贸易业务概率极大的结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遵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作为正常贸易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按照资金收付进行会计处理,将实际支付给“供应商”的采购款、自“客户”收取的销货款分别审慎认定为债权和债务,在财务报表中以“平台贸易”业务组合方式以净额列报于其他应收款。威孚高科已根据会计处理结果对2022年度内前三个季度的定期报告进行了差错更正。

就“平台贸易”业务,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包括且不限于:(1)访谈管理层及威孚国贸相关业务人员,了解“平台贸易”业务背景、运作模式、合同签订方式、定价方式、交易及结算过程等,判断“平台贸易”业务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2)评估与测试“平台贸易”业务的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3)获取购销合同台账,对购销合同进行检查,对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内容、交易对手、合同价格、交货方式等关键条款进行核查,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定价方式及访谈记录,进一步判断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4)获取或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客户”、“供应商”的工商信息,核查交易对手的经营范围、注册地址、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人员规模、电话号码等信息,判断交易对手的经营范围、自身规模是否与交易规模相匹配,核查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疑似关联关系,评价存在关联关系的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客户”同时存在于交易链条的商业逻辑和合理性;(5)获取“平台贸易”业务所涉及的明细账、会计凭证等,检查会计处理相关的原始凭证,包括且不限于购销合同(订单、

框架协议)、发票、物流单据、款项收付银行单据,并就物流单据询问相关人员,核查其来源及获取方式,进一步判断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真实的实物流转;(6)向“客户”和“供应商”发函,就“交易金额”、“结算余额”向“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函证,并对回函进行了检查,核查回函地址、印章、回函金额等信息,对存在疑虑的回函采取进一步核查程序;(7)走访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就威孚国贸与“客户”及“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背景、交易内容、合同签订、交易方式、货物物流运转、资金结算流向、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内容进行访谈,就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向“客户”及“供应商”进行核实,就“客户”及“供应商”回函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同时实地观察“客户”及“供应商”的经营场所,进一步判断相关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商业逻辑;(8)结合审计过程获取的资料,评价管理层将该项业务认定不具有商业实质和商业逻辑的概率极大,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作为正常贸易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的合理性。就“平台贸易”业务,我们获取的证据包括且不限于:(1)威孚国贸相关人员的访谈记录;(2)执行威孚国贸与“平台贸易”业务相关内部控制测试记录;

(3)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公开网站查询的“平台贸易”业务相关的“客户”、“供应商”的信息资料;(4)“平台贸易”业务购销合同台账及核查记录;(5)威孚国贸与“客户”、“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6)“平台贸易”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及执行“平台贸易”业务细节测试所获取的相关记录:包括且不限于订单、发票、验收单据、物流单据、款项收付银行单据等;(7)向“客户”、“供应商”的函证记录、回函及回函的真实性查验记录;

(8)对“客户”、“供应商”的访谈记录;(9)有权部门的访谈记录;(10)项目

组、本所质控就相关事项的讨论纪要等。

二、是否存在审计受限情形,是否发现财务造假、利润调节或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形通过实施上述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就威孚高科管理层针对威孚国贸“平台贸易”业务作出的重大判断、依据该判断所进行的会计处理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未受到限制。但是,受制于独立审计的固有限制,我们无法采取更多的手段和方法对威孚国贸支付给“供应商”的“采购款”的最

终去向、威孚国贸自“客户”收取的“销货款”的最终来源,以及资金是否形成闭环等方面做进一步核查,也无法采取更多的手段和方法来核实威孚国贸开展“平台贸易”业务被合同诈骗的具体事实、手段和方法。威孚高科2022年度前三个季度对于“平台贸易”业务基于正常贸易业务形成的会计处理已缺乏正常的商业实质支撑,威孚高科已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在审计过程中未发现威孚高科存在故意财务造假、利润调节的情形。威孚国贸在开展“平台贸易”业务过程中涉及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直接客户A公司(因尚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出于案件保密需要,暂用A公司表示),本次核查发现与威孚国贸开展“平台贸易”业务的4家公司可能由A公司实质控制,该4家公司基于威孚高科与A公司的关联关系而构成公司的关联方。基于谨慎性原则,将可能受A公司控制的4家公司余额归并至A公司名下列示。前述余额为威孚国贸基于“平台贸易”业务所支付的“采购款”与收到的“销货款”之间的差额。因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未将威孚国贸“平台贸易”业务作为正常贸易业务而是作为资金收付进行会计处理,将其列示为其他应收款。

问题5.你公司未披露2022年业绩预告。请你公司结合上述事项回复,尽快披露对你公司业绩具体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请你公司及年审会计师说明截至本关注函回函日,你公司年报是否存在无法按时编制和披露风险,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条、第9.4.1条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回复】截至本《关注函》回函日,威孚高科已按时完成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我们认为威孚高科目前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条、第9.4.1条规定的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顾梽中国·无锡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倩倩

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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