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科技”、“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华宏科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投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21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1,500万元,期限6年,每张面值100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8,688,679.28元(不含增值税)及持续督导费用56,603.77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506,254,716.95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到账,并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苏公W[2022]B149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预计总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收购万弘高新100%股权 | 27,000.00 | 26,000.00 |
大型智能化再生金属原料处理装备扩能项目 | 13,275.97 | 10,5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15,000.00 | 15,000.00 |
合计 | 51,500.00 |
二、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原因及影响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延期的募投项目为“大型智能化再生金属原料处理装备扩能项目”,虽公司已签订了相关合同并有序推进,但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定制化设备的购置和安装及工程建设等多方面出现不同程度放缓。因此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公司决定将“大型智能化再生金属原料处理装备扩能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预计的2022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定制化设备的购置和安装及工程建设等多方面出现不同程度放缓,项目推进以及付款进度有所延迟。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全面、稳步推进,经公司审慎研究,决定将“大型智能化再生金属原料处理装备扩能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2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将继续加强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确保项目按照新的计划顺利实施。
三、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大型智能化再生金属原料
处理装备扩能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预计的2022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大型智能化再生金属原料处理装备扩能项目”实施期限延期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实施期限延期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延期。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对募投项目“大型智能化再生金属原料处理装备扩能项目”实施期限延期,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进程审慎研究的决定;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延期。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宏科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华宏科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胡古月 艾可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