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符合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实际需要,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玉杰 林安中 杜吉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