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并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将此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的制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管理水平的提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四、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
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审计服务的工作中,恪尽职守,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我们认为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建设内容、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建设内容、变更实施地点及延期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募投项目的实施规划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必要调整,有利于优化配置公司内部资源,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九、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十、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经营需求,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转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比例、归属日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一方面,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另一方面,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未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237,201.0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93%。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134,98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74%。截至报告期末,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55,421.04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69%,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7,100.04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99%。
除上述情况外,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玉杰 林安中 杜吉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