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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市”、“公司”)201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和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对新城市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事项进行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84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6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694.3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7,965.69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已于2019年5月6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442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相关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总投资(万元)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投入金额(万元)募集资金投入进度
1设计平台16,698.7016,698.708,162.2948.88%
建设项目
2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22,722.1321,123.0914,226.0167.35%
3信息系统建设项目10,132.052,643.90326.0412.33%
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7,500.007,500.007,500.00100.00%
合计57,052.8847,965.6930,214.34--

注:募集资金投入进度=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投入金额/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计划进度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计划进度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进度及实际情况,为保证募集资金使用效果,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基于谨慎原则,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及“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计划进度的原因

受行业宏观因素等的综合影响,上述募投项目涉及的设备采购、建设施工进度等受制约,导致项目建设进度较原计划有所放缓。鉴于此,公司经过谨慎研究,决定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期限由2022年12月31日调整至2023年12月31日。

四、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计划进度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调整,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计划进度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的表决情况以及审议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议案》,为保证募集资金使用效果,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基于谨慎原则,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进行调整。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进行调整,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进行调整。

(三)监事会意见

为保证募集资金使用效果,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基于谨慎原则,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进行调整。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要求。同时,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事项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海通证券对新城市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王行健 韩 芒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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