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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

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

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序号承诺事项起始页码
1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1-27
2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28-34
3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35-41
4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42-44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45-53
6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和承诺54
7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55-60
8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61-68
9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69-71

7-4-1-1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的承诺函

本人(陈建湘、张丽音)作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现声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1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1.4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及本人配偶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及本人配偶计划减持的3个交易日前,本人及本人配偶将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本人配偶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本人配偶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并采取主动措施限制受让者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人及本人配偶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

7-4-1-2

后六个月内,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配偶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及本人配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及本人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因提前离职的,离职半年后至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届满六个月的期间内,本人及本人配偶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及本人配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1.5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1.6 若发行人因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本人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1.7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1.8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人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3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

陈建湘年 月 日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

张丽音年 月 日

7-4-1-4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的承诺函

本企业(深圳市建银财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股东,作出以下承诺:

1.1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1.4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计划减持的3个交易日前,本企业将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并采取主动措施限制受让者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企业减持后不再为持股5%以上股东的后六个月内,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

7-4-1-5

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1.5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1.6 若发行人因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本企业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1.7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1.8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企业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6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深圳市建银财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杨友强年 月 日

7-4-1-7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的承诺函

本企业(深圳市朗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股东,作出以下承诺:

1.1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1.4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计划减持的3个交易日前,本企业将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并采取主动措施限制受让者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企业减持后不再为持股5%以上股东的后六个月内,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

7-4-1-8

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1.5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1.6 若发行人因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本企业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1.7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1.8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企业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9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深圳市朗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陈建湘年 月 日

7-4-1-10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的承诺函本企业(共青城朗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股东,作出以下承诺:

1.1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1.4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计划减持的3个交易日前,本企业将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并采取主动措施限制受让者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企业减持后不再为持股5%以上股东的后六个月内,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

7-4-1-11

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1.5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1.6 若发行人因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本企业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1.7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1.8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企业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7-4-1-12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承诺人:共青城朗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廖 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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