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认真审核了全部议案。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二○二二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二○二二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认真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与公司发展成长相匹配,兼顾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未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
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二○二二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二○二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二○二二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就公司二○二二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二○二二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二○二二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二○二二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二○二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二○二二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遵循内部控制的各项基本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行使了内部监督职能,有效防范了风险,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二○二二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二○二二年度内部控制的建设和实际运行情况。
我们同意本议案。
四、 《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经过认真核查,对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经我们认真检查,对照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五、 调整二○二二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调整二○二二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结合二○二二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我们认为该方案兼顾了公平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可以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
我们同意本议案。
六、 二〇二三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二〇二三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结合二○二二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我们认为该方案兼顾了公平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可以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
我们同意本议案。
七、 关于聘请二〇二三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其执业人员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二○二三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二○二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合法合规范围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内购买理财产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二○二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新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 ______ ______张 强 屈三才 张 宇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