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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36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合理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在公司经营的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

二、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认为:公司自上市以来一直执行良性的现金分红政策,给广大投资者提供持续回报。由于公司2022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负值,根据公司章程,未达到现金分红的条件。2022年度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该预案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2年度关联方往来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独立董事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公司控制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四、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截止意见出具日,除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外,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度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确认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经审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确认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予以事先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确认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该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交易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上述事项。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方案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确定,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予以事先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九、独立董事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独立董事对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独立董事:高海江、盛希泰、杨涛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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