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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柏硕: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经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五)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其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九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且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专业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内部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二条 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应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重要经济合同的执行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所需资料;

(八)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九)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十)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公司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其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等;

(三)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重要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及时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六)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报表审计。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报表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了解和评价各公司的财务状况。

(二)内控制度审计。根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合理、运作是否有效,并提出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议。

(三)特殊目的审计。根据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进行特定目的的审计,包括工程预决算审计、离任(岗)审计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的审计。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侧重点的审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及实施要求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在每个年度结束前编制下一年度审计计划,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编制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临时项目,按审批决策权限经批准后,审计部可安排相应的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项目的重要性,选派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根据项目需要,可请公司相关部门派专业人员加入审计小组进行协助,必要时也可以聘请外部专家。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原则上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项目的名称;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间;审计小组名单;被审计单位的名称或被审计人员的姓名;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审计部门的其他工作要求。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提出改进建议。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认真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

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后,原则上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计报告。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完成审计事项后,应草拟审计报告初稿,由审计部负责人复核,并在履行下列复核程序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一)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前,应征询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指定期限内做出书面回复;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部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

(二)内部审计报告编制应核实相关审计证据,做到客观、完整、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三)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并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二)审计依据: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应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所作的评价;

(四)审计决定: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

(五)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四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将内部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批准内部审计报告后下达有关单位执行。重大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应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四)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五)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六)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四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七章 奖惩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公司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泄露公司秘密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至少”“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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