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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柏硕: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审计部门的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告使用人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达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修订)》及《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财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十二条 被调查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子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而客观地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干预或推诿调查工作。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3、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4、出现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股本变动、股东情况的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2、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关键财务指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4、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5、出现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五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七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拒不按照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或者拒不执行董事会依照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降薪、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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