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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柏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与公平,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

响且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敏感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之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保证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渠道畅通。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

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相关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述文件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

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第二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

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三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制定。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

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相关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信息

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十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并在第一

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单位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编写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公司各董事审阅。公司董事在审阅后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事长签署。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五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

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并及时更新。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证券事务信息指定联络人,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事长签发。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

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资料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分类存档保管。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相关原始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条 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供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七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反有关规

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并向其追偿损失。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的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或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向其追偿损失。第七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第七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批

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第七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在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除按公司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之外,还应按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

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少于”含本数。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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