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经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进一步明确公司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与《公司章程》所称总经理相对应。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配合总经理的工作并对其负责;设财务负责人一名,协助总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和其他需要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擅于经营管理;
(三)能够知人善任、集思广益,具有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工作热情高、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创新开拓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总经理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及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制定公司一般员工的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决定除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公司员工的聘用、升职、奖惩与辞退;
(九)审议批准公司发生在下列额度内的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提供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占比超过5%的需提交董事长签批);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占比超过5%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需提交董事长签批);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占比超过5%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需提交董事长签批);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占比超过5%或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提交董事长签批);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占比超过5%或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需提交董事长签批);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占比超过5%或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提交董事长签批);
7.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总额(取高者)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占比超过5%的需提交董事长签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提供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
2.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十一)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二)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需要进行对外投资、内部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应提请董事会批准;若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畴的事项,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等事项的有关合同和协议应由董事长亲自签署,或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署。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规定属于公司经营层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除外。
第十五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管理层讨论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的会议,是总经理进行决策的主要方式。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程序:
(一)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事项,由总经理决定,并提前一天通知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
(二)会议由总经理主持,与会人员应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由总经理做出决策;
(三)总经理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代为主持和决策;
(四)会议内容、讨论意见和总经理的决策等事项,由总经理指定人员记录并存档;
(五)总经理认为需要发布纪要或决议时,应根据会议记录,草拟纪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相关参会人员签字或形成的决议经总经理签署后发布。
对于需要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应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组成: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二)董事会秘书代表董事会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监事可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三)总经理根据会议的需要,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五)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六)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七)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总经理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
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三日内按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细则的任何条款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