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经讨论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守财务审计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发生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需要,遵循公允、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并严格参照市场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任海峙、肖波、莫申江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