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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在查阅了有关资料并听取相关情况介绍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所涉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就前述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格,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我们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需求和目前经营情况等因素,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及健康发展,公司拟定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具备科学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与规范的利润分配实施机制,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方案的议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薪酬发放情况及2023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薪酬发放情况及2023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2022年度公司董事薪酬发放符合2022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是在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实现公司与管理层共同发展的前提下,根据经营状况而确定的,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薪酬发放情况及2023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2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及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关于2022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及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2022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符合2022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是在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实现公司与管理层共同发展的前提下,根据经营状况而确定的,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关于2022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及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需要,遵循公允、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并严格参照市场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有效的执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治理、日常管理、信息披露、对外担保等事项均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实施,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确保业务顺利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利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防范和化解汇率、利率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提高公司抵御汇率、利率市场波动的能力。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控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的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截止202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未发现其它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二)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能,也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独立董事:任海峙、肖波、莫申江

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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