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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明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是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薪酬情况及2023年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同行业和地区薪酬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薪酬情况及2023年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不存在与客户、供应商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2022年度,存在关联交易主要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军先生和控股股东宝明投资无偿为公司子公司授信或借款提供担保,未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3年度,预计除公司控股股东宝明投资为公司及子公司无偿提供担保的情形外,公司仍不存在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也不存在日常性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实际情况。公司的法人治理、业务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运作中的各项风险基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不存在重大缺陷。因此,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规定,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2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

七、独立董事对《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有助于更加客观和真实的反应企业的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八、独立董事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独立董事对《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会计差错及所涉期间的相应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并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并相互提供担保,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上述被担保对象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本次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并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独立董事对《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回购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合法、有效,且流程合规。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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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春 任富增 李后群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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