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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之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查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64,795.08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47%,均系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中影光峰激光影院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峰米(重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峰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光峰光电香港有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2、经审慎查验,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各项内部控制环节充分、有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得到贯彻落实,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的实际情况。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制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系在保证公司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兼顾全体股东的投资回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的考核程序公平、公正,符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实际情况及绩效表现;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是结合董事在公司具体职务、并参考同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此次审议事项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考核程序公平、公正,符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实际情况及绩效表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度薪酬方案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具体管理职务、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业绩及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指标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此次审议事项关联高级管理人员已回避表决,相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据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实际需要,交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交易双方平等协商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刚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此次审议事项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相关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一致性及连续性,公司续聘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此次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决策、审批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十、《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之“新一代激光显示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十一、《关于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该事项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十二、《关于子公司峰米科技终止认购WeCast Technology Corp.51%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峰米科技终止认购WeCast 51%股权事宜是公司结合当前经营情况和外部环境变化做出的业务调整,有利于公司集中优势资源发展核心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全体股东利益。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子公司峰米科技终止认购WeCast Technology Corp.51%股权的议案》。

十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均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宁向东 汤谷良 陈友春

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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