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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董事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002500 编号:临2023-00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3年4月16日以电子邮件结合电话提示的方式发出了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及议案等资料。2023年4月26日,本次会议在上海陆家嘴滨江中心N5大厦2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侯巍先生主持,11名董事全部出席(其中侯巍董事长、王怡里副董事长、刘鹏飞董事、李小萍董事、周金晓董事、李海涛独立董事、邢会强独立董事、朱祁独立董事、郭洁独立董事、乔俊峰职工董事现场出席;夏贵所董事视频电话参会),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工作报告及2023年度工作部署》。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与本决议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与本决议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22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与本决议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编制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并公开披露。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与本决议同日公告。

(六)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同意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编制的《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并公开披露。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与本决议同日公告。

(七)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74,465,725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587,908,498元。根据相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58,790,850元、交易风险准备金58,790,850元、一般风险准备金58,790,850元,扣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其所得税费用56,268,645后,母公司本年实现的可供现金分配的利润为355,267,303元,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1,673,780,983元。从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等因素综合考虑,提议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22年末总股本3,589,771,54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287,181,724元,本次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1,386,599,259元转入以后年度可供分配利润。

如在本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调整分配比例。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派发现金红利。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进行逐项表决。

1、审议公司与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侯巍先生、刘鹏飞先生、王怡里先生、李小萍女士、乔俊峰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公司与公司5%以上股东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周金晓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公司与公司5%以上股东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夏贵所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公司与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时,无关联董事,全体参会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审议公司与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情形的关联自然人及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其它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审议公司与过去十二个月内或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的关联交易事项时,无关联董事,全体参会董事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与本决议同日公告。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自有资金用于业务投资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2023年度自有资金投资额度在任一时点的最大规模建议如下:

1、FICC业务使用自有资金最大规模不超过95亿元。其中:固定

收益业务使用自有资金最大规模不超过80亿元;贸易金融业务使用自有资金最大规模不超过15亿元。

2、权益业务使用自有资金最大规模不超过79亿元。其中:金融衍生品业务使用自有资金最大规模不超过35亿元;权益投资业务使用自有资金最大规模不超过25亿元;私募基金孵化业务使用自有资金最大规模不超过8亿元;公募基金券结业务使用自有资金最大规模不超过3亿元;新三板做市业务使用自有资金最大规模不超过3亿元;自有资金投资资管子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最大规模不超过5亿元。

3、信用业务使用自有资金最大规模不超过105亿元。其中:融资融券业务最大规模不超过85亿元;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最大规模不超过20亿元。

上述额度不含公司因承销业务和股票质押违约处置所发生的被动型持仓。在总规模之内,投资额度可由高风险业务向低风险业务转移配置;自有资金用于业务投资的进度由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和公司执委会根据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及流动性状况动态调控。

上述各项业务投资额度有效时间为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至下次董事会作出调整决定前。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与本决议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进行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对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一般性授权,并就相关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包括:

1、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将由公司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证券自律组织审批、核准或备案,以一次或多次或多期的形式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境外债务融资工具按相关规定以一次或多次或多期的形式在中国境外公开或私募发行。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规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含200亿元,以发行后待偿还余额计算,以外币发行的,按照每次发行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上限的要求,确保发行后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

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按实际发行情况包括:境内发行的公司债券、次级债券、次级债务(含永续次级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可续期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境外发行的美元、欧元或其他外币及离岸人民币公司债券、次级债券、次级债务。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均不含转股条款,不与公司股票及其他任何权益衍生品挂钩。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均不超过10年(含10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无固定期限的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包含但不限于永续次级债券、可续期债券等)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规模,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价格及利率

公司根据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利率,以及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等。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担保及其他增信安排

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由公司或公司符合资格的全资子公司为发行主体,并由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或第三方在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后提供(反)担保(如需)、出具支持函(如需)及其他增信安排,具体方式按每次发行结构而定。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业务运营需要,调整公司债务结构,偿还到期债务,补充公司资本金、流动资金和/或项目投资等用途,以及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及/或监管机构允许的用途等,具体用途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确定。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认购条件的境内外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

公司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可向公司股东配售,具体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由公司根据市场情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等依法确定。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债务融资工具的上市及挂牌转让安排

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申请上市或挂牌转让等相关事宜,由公

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境内外市场情况等依法确定。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债务融资工具的偿债保障措施

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在债券存续期间提高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比例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以降低偿付风险;

(2)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3)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4)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5)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决议有效期

公司对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进行一般性授权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

如果董事会及/或公司经营管理层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部分发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的(如适用),则公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或有关部分发行,就有关发行或部分发行的事项,上述授权有效期延续到该等发行或部分发行完成之日止。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事项

为有效协调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及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在债务融资工具待偿

还限额内,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和相关债务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合适的发行主体、发行时机、发行品种、具体发行数量和方式、发行条款、发行对象、期限、是否一次、多次或分期发行及多品种发行、各次、各期及各品种发行规模及期限的安排、面值、利率的决定方式、币种(包括离岸人民币)、定价方式、发行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次级债券及次级债务是否展期和利率调整及其方式、信用增级安排、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是否设置利率调整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具体配售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登记注册、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上市或转让及其交易场所、降低偿付风险措施、偿债保障措施(如适用)等与公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全部具体事宜;

(2)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决定和办理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一切申报、注册、备案、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上市、挂牌、转让及兑付等相关具体事项,签署、执行、修改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以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证券上市或挂牌地的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3)为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选择并聘请受托管理人、清算管理人,签署受托管理协议、清算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则;

(4)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与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5)办理与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其他相关事项。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风险管理(评估)报告》。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情况报告》。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2022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情况报告》与本决议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十四)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的方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本决议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十六)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与本决议同日公告。

(十七)审议通过《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发放方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监事2022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发放方案》与本决议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十八)审议通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履职情况、绩效考核情况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关联董事侯巍先生、王怡里先生、乔俊峰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履职情况、绩效考核情况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与本决议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十九)审议通过《公司合规负责人2022年度考核报告》。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薪酬执行情况报告》。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一)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薪酬设置方案》。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二)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合规报告》。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三)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反洗钱工作报告》。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四)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五)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信息技术管理专项报告》。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与本决议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十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与本决议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十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九)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十)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将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开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14:30,召开地点为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A座27层会议室。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本决议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会议听取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202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三、备查文件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附件:

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条款修改新旧对

照表

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条款修改新旧对

照表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附件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条款修改新旧对照表

序号旧制度条款新制度条款修订说明
1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关表述
2新增条款第三条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交易与关联交易》第3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4条“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3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股票上市规则》6.3.2“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规则第6.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三)销售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销售产品、商品; (十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 (十三)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四)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产品、商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六)存贷款业务;(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4第四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下事项免于做关联交易处理: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购买或卖出统一发行的(发行对象十家以上,且其中公司关联人不超过两家)有价证券或产品;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五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下事项免于做关联交易处理: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规则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股票上市规则》6.3.11“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本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规则第6.3.3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5第五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义务。第六条 公司可以就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股东大会审议义务: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股票上市规则》6.3.10“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节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本规则第6.3.7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6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等。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等。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股票上市规则》6.3.3“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四)由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
7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八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
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6.3.4“上市公司与本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8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9第十条 关联关系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直接或间接对公司进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情况。删除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相关表述。
10新增条款第十一条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相关情形发生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可免于履行本制度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十条“上市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相关情形发生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可免于履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上市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11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计划财务部、合规管理部承担配合工作。 就关联交易事项,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另设联系人,负责关联交易事项的报批、统计工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计划财务部、合规管理部承担配合工作。 就关联交易事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另设联系人,负责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统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改相关表述。 审计委职责内容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该规定已废止,同步删除相关内容。
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述关联交易的统计结果进行最终确认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预计和报告等工作,仔细查阅关联人信息库,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12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关联人信息库,于每年年初就关联人信息进行调查,汇总变动信息,并进行及时更新,更新后将关联人信息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各单位关联交易联络人。 因关联人的认定存在困难和不确定性,各单位应积极协助补充关联人信息,及时提醒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更新。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最终确认公司的关联人信息库,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供书面报告。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关联人信息库,于每年年初就关联人信息进行调查,汇总变动信息,并进行及时更新,更新后将关联人信息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各单位关联交易联络人。 因关联人的认定存在困难和不确定性,各单位应积极协助补充关联人信息,及时提醒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更新。《股票上市规则》6.3.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审计委职责内容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该规定已废止,同步删除相关内容。
13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人信息数据仅供内部参考使用。如发生信息外泄,公司有权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如发生公司关联人信息外泄,公司有权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本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14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初,各单位预计本年度内将要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经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后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最终确认,并按类别提交董事会、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初,各单位应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本年度内将要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经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后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最终确认,并按类别提交董事会、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若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预计交易金额及关联人信息,其他法人主体可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若关联人数量众多,上市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预计交易金额及关联人信息,其他法人主体可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15第三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交易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第三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拟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股票上市规则》6.3.6“除本规则第6.3.13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订立合同(聘用合同除外)或进行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果董事长应当回避的,该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关联交易时,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在审议时回避。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交易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订立合同(聘用合同除外)或进行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果董事长应当回避的,该关联交易由执行委员会审议。执行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在审议时回避。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6.3.7“除本规则第6.3.13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本规则第6.1.6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本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本规则第6.1.6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6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三十二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已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三十三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股票上市规则》6.3.20“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规则第6.3.6条和第6.3.7条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交易与关联交易》第5条“上市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上市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7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删除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18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交易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交易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表述
19新增条款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七至第十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股票上市规则》6.3.12“上市公司不得为本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上市公司参股且属于本规则第6.3.3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新增条款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及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应适用《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章第一节“财务公司关联交易”
21新增条款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或者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至第三《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或者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上市公司的投
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22新增条款第四十一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应当以关联人增资或者减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还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参股企业增资,或者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构成关联共同投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未参与增资或收购的原因,并分析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应当以关联人增资或者减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还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上市公司参股企业增资,或者上市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上市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构成关联共同投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上市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未参与增资或收购的原因,并分析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23新增条款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24新增条款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上市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
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5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交易对方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六条“上市公司在审议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交易对方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26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股票上市规则》6.3.9“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27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关联交易是指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本制度第三十四条所述的担保事项。第五十条 本制度规定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关联交易是指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根据《股票上市规则》6.3.6,规范表述;以及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28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超过”,都含本数;“不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五十六 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股票上市规则》15.3“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附件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条款修改新旧对照表

序号旧制度条款新制度条款修订说明
1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表述
2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实施的,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实施的,适用本规定。《规范运作》6.3.1本指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3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规范运作》6.3.2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4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组织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根据实际情况删除表述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尽快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5第六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本章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第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及本章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完善相关表述
6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遵循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遵循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规范运作》6.3.6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7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 (四)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 (四)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规范运作》6.3.6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8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协议要求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协议要求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规范运作》6.3.7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市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9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该条款下移至第三十四条,并完善相关表述。

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0新增条款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6.3.10 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1第三十一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第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六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修改并调整条款位置 《规范运作》6.3.11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6.3.10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
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百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2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规范运作》6.3.12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13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监管指引2号》第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规范运作》6.3.13 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
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告。 6.3.14 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4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规范运作》6.3.15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15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规范运作》6.3.16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16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规范运作》6.3.24 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

新项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7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监管指引2号》第十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规范运作》6.3.25 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18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规范运作》6.3.17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
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19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运作》6.3.18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20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完善相关表述
21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规范运作》6.3.20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22第三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三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规范运作》6.3.21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23第三十一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调整至第十七条
24第三十二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根据《规范运作》6.3.11调整至第十七条并修改完善相关表述。
25第三十三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6.3.22 上市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披露义务。
26第三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的情况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规范运作》6.3.26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27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规范运作》6.3.28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28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人履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持续督导职责。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履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持续督导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规范运作》6.3.27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

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本所报告。

29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超过”,都含本数;“不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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