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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菱线缆: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以及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说明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2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以前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2022年,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

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经营现状及全体股东的投资回报情况下制定的。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实施该方案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专项报告。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发展所需,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业绩。该关联交易的价格以市场价格为主导,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关联董事张志钢先生、刘喜锚先生、阳向宏先生、杨平波女士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上客观、公允、合规,我们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执行情况及2023年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铜、铝的价格风险,减

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降低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操作,财务核算规范。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执行情况及2023年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预计的议案。

六、《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七、《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能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特点和管理需要,不断完善和建立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各项业务均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项制度均得到了充分有效的实施,能够适应公司现行管理要求和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确保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是实施。公司编制的《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八、《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口碑,以往为公司服务过程中,能够遵照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2022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兑现方案及2023年绩效薪酬考核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考核及2023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收入与其本人岗位责任、全年工作绩效考核和单项工作完成情况相挂钩,是公允合理的。公司2023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考核办法继续兼顾了公正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薪酬兑现方案及2023年绩效薪酬考核办法的议案。

独立董事:栾大龙、游达明、杨平波

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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