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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品宅配: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和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2.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新增对外担保额度,但有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今存续的对外担保合计19.9亿元(担保合同金额),该担保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无锡维尚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和成都维尚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的项目贷款,是为了满足“华东生产基地”“西南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已履行了相关的决策及披露程序,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2023年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该方案兼顾了公正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

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

三、《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符合《公司章程》以及《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兼顾了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严格执行,通过持续的改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对公司生产经营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在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要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因此,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切实有效的。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北京京东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低于预计金额,主要是由于公司预计的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额度是根据双方可能发生业务上限金额的预计,实际发生额是按照双方签订合同金额和执行进度确定,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预计。

八、《关于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九、《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回购专户中部分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注销部分回购股份的原因、数量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回购股份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十、《关于提取专项基金对经营团队实施激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在业绩增长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提取专项基金激励经营团队,有利于进一步调动经营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明确提取的专项基金作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董事会对于该议案的审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提取专项基金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彭说龙胡鹏翔曾萍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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