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内容、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能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增长率两项指标。净利润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市场规模和主要经营成果。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庆林、刘惠荣、王竹泉、段长青、于仁竹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