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
1、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的相关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且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在从事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刘亚萍 董黎明 徐关寿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