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2023年度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就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授信额度情况
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积极拓宽资金渠道,增强公司可持续性发展能力,2023年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1.5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资金需求来确定。部分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申请授信银行 | 申请授信额度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5,000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 |
总计 | 115,000 |
上述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计11.50亿元,授信额度最终以授信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
该授信额度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各银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
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开立保函、申办票据贴现、保理及贸易融资业务等,额度最终以授信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一日止,在授信期间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徐群辉先生(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办理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事宜,并签署有关与各家银行发生业务往来的相关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授信、借款合同、质押/抵押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件)。
二、申请授信额度的必要性
本次申请借款额度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的正常所需,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对公司日常性经营能够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满足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申请银行授信,有利于公司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1.5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