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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股份: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况

(一)变更日期及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印发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准则解释第16号”,其他未变更部

分仍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相关规定。

(四)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实施日起执行财政部“准则解释第16号”,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等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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