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业务规模任意时点累计余额不超过4,000万美元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该业务不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本事项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
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涉及大量的外币业务,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利率波动等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2023年度拟继续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品种
结合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货币掉期等金融衍生品业务。
三、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规模
经公司预测,2023年度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规模任意时点累计余额不超过4,000万美元,以上额度的使用期限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一日止,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
1、价格波动风险: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而造成金融衍生品价格变动而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2、内部控制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
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4、履约风险: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造成违约而带来的风险。
5、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五、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2、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
3、公司将慎重选择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对手,审慎审查与交易对手签订的合约条款,防范法律风险。
4、公司财务部将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5、公司内审部门将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开展监督检查。
六、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七、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
有利于规避汇率等波动的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的需要。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业务规模任意时点累计余额不超过4,000万美元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