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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2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5-18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项
目的管理和运作,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明确投资管理责任,提高资本运营效率,
保障投资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公司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适度扩张,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是公司和公司各子公司作为法人主体,通过各种
筹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债务重组等形式所进行的为实
现特定目的和预期收益的经济行为,主要方式为:
    ㈠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等进行
的投资,以及利用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㈡股权投资: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其他公
司股权、认购增资、债转股等方式以取得所投资公司全部或部份经营管理权及经
营收益权所进行的投资,包括(不限于)兼并、收购以及对所投资公司进行的增
资、扩股等。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
    ㈠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㈡ 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不影响主要经营业务的发展;
    ㈢ 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源效率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资金使用效益,并
有预期的投资收益或社会效益;
    ㈣ 符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投资决策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托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投资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
大会按项目投资规模在各自审批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公司总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并
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拥有最终决策权。
    第六条   公司投资实行业务管理。按职能分工进行归口管理,按权限行使职
权。
    第七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投资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对外投资进行跟踪
管理,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
                          第三章 投资审批权限
    第八条   ㈠在公司净资产 5%以下的对外投资(不含关联交易),董事会授权
总经理在听取经理班子成员意见的前提下,作出决定并将有关详细材料报董事
会、监事会备案。
    ㈡董事会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15%的资产运
用、处臵、项目投资、长短期对外投资等事项。该等事项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
通过后,将有关情况制成详细书面报告,提交公司证券法务部,由证券法务部制
作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㈢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15%的对外投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㈣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事项,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披露
标准严格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
施。
                             第四章 投资的立项审批
    第十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综合管理部门。但公司将根据不
同的投资项目由不同的主体提出。
    第十一条 项目的提出
    ㈠基建、技改项目由各水厂、各子公司或项目部依据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规
划,结合自身产品的市场情况,技术能力等实际状况,提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
    ㈡合资组建新公司由公司投资发展部和新公司筹备组提出投资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全资子公司的增资项目和控股子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由子公司提出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㈢涉及对外投资需进行投标、收购股权、资产兼并重组等项目由公司投资发
展部牵头组成项目组对目标公司进行调研,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股权(出资
权益)评估报告,由项目组提出资产、股权(出资权益)收购或转让方案及相关
资料。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章的要求,
提出项目资料。
    ㈣重大投资项目(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需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
的设计院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审批投资项目,先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项目初审,初审通过后
报公司投资评估小组进行风险评估,经投资评估小组会通过后,报公司经理办公
会审议,并按投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㈠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的投资项目请示报告
    ㈡《 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拟提交到投资评估小组的投资项目,先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进行项
目投资可行性初审,项目初审时间为 3 个工作日。
    在审查中,对不合格的投资项目分析材料要求重新整理,直至符合要求。
    初审通过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向投资评估小组提交项目材料,进行风险评
估。投资项目材料需在投资评估会召开前 3 个工作日递送给投资评估小组。
    第十五条 项目风险评估通过后,由投资发展部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
并按投资审批权限审批。
                          第五章 投资的实施及监控
    第十六条 基建、技改项目由总经理或授权的副总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负
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中的新设公司由新公司筹备组负责新公司设立的相
关手续,新公司设立后由新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投资项目;全资子公
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投资项目由各子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投资发展部作为对
外投资管理部门协调和配合。
    第十八条 资产重组项目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公
司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资产重组协议;公司计划财务部、投资发展部等部门
负责相关资产的交接工作。
    第十九条 投资发展部负责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总体协调和管理。项目实
施单位(部门)要明确一名项目联系人,定期向投资发展部报送项目实施的进度、
项目资金使用及投资完成情况、项目未达到计划进度要求的原因说明、项目实施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项目新增的效益情况等项目实施情况,报总
经理审阅后提交经理办公会审议。并依据项目建设期事项的重要性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方案时,必须按第
八条之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能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和信息披露管
理部门,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参与并随时了解所有投资项目情况。新公司成立
后,协助董事会做好必要的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工作。计划财务部负责做好
新公司的财务监督工作,并负责控股公司的财务并表事项。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按公司章程和合同定期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
送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股东会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纪要、监事会会议纪要和
重大经营活动情况。
                        第六章   投资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基建、技改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部门)组织编制项
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按规定要求完成相应的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单项工
程验收),工程验收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审监部进行审计,需要时由国家有关
部门组织验收。项目实施单位(部门)负责项目文件及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
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一份给投资发展部存档。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完工后,由承担该项目的子公司组织项目的竣工
验收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分别送交投资发展部和相关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五条 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事后评价。项目实施单位(部
门)对投资项目的实施全过程和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投资发展部会
同计划财务部、审计监察部等部门组成评审组进行会审并提出评价意见,报公司
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公司依据评价结果对投资项
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 投资发展部负责定期对投资项目经营期间的经济数据与《项目
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比对、分析,并就分析结论书写报告。
                          第七章 投资的清算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当对外投资项目经营情况不佳,国家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投资
目的不能实现或出于其他经营需要时,可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臵。
    公司投资管理相关部门和投资企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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