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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源药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控股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其职责包括:

(一) 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 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

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以确保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监事会决议;

(三) 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 股东大会决议;

(五) 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 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七) 有关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以上交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的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八)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上述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交易;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 销售产品、商品;4 提供或接受劳务;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前述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及时报告:

(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3)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4)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的,无论数额大小,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

(九)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

(1)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 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十)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6 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8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30%;9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1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12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

利变化;13 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

的风险;14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15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16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17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18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

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十一)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十二)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四)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十五)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

的审核意见;

(十六)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七)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八)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

者发生变动;

(十九)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二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

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十四)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五)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二十六)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二十七)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修正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份、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向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控(参)股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

行情况;

(二) 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

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该控股股东

应在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之前,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该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该控股股东应在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裁定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信息的

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

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十六条 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或该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

度内容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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