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1 证券简称:拓维信息 公告编号:2023-020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预留部分相关内容的公告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4 月2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相关内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等待期/限售期、行权时间/解除限售安排的议案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5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22年6月7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3、2022年6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订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相关内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修订背景
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为实现激励计划的一致性及公平性,从而进一步促使公司健康稳步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实现高度统一,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审慎研究,拟对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等待期/限售期、行权时间/解除限售安排进行修订。
三、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修订内容
(一)对股票期权等待期和行权时间的调整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修订前:
一、股票期权计划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3、等待期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自相应授予部分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预留部分若在 2023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各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3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修订后:
一、股票期权计划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3、等待期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自相应授予部分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预留部分若在 2023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各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2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在2023年授出,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对股票期权业绩考核目标的调整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修订前: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安排情况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各行权期考核目标完成度(A)及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M) |
首次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21年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 当A≥100%时,M=100%; 当A<100%时,M=0。 |
首次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21年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8%; |
首次授予 第三个行权期 | 以2021年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2.8%。 | 当A≥100%时,M=100%; 当80%≤A<100%时,M=80%; 当A<80%时,M=0。 |
若预留的股票期权在2022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的股票期权在2023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对应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安排情况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各行权期考核目标完成度(A)及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M) |
预留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21年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8%; | 当A≥100%时,M=100%; 当A<100%时,M=0。 |
预留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21年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2.8%。 | 当A≥100%时,M=100%; 当80%≤A<100%时,M=80%; 当A<80%时,M=0。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修订后: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5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安排情况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各行权期考核目标完成度(A)及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M) |
首次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21年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 当A≥100%时,M=100%; 当A<100%时,M=0。 |
首次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21年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8%; | |
首次授予 第三个行权期 | 以2021年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2.8%。 | 当A≥100%时,M=100%; 当80%≤A<100%时,M=80%; 当A<80%时,M=0。 |
若预留的股票期权在2022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的股票期权在2023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对应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安排情况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各行权期考核目标完成度(A)及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M) |
预留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21年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8%; | 当A≥100%时,M=100%; 当A<100%时,M=0。 |
预留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21年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2.8%; | 当A≥100%时,M=100%; 当80%≤A<100%时,M=80%; 当A<80%时,M=0。 |
预留授予 第三个行权期 | 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亿。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三)对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的调整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修订前: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本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相应授予部分上市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部分若在2023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可解除限售比例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
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可解除限售比例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修订后: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本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相应授予部分上市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部分若在2023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可解除限售比例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可解除限售比例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四)对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的调整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修订前: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对应的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安排情况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各解除限售期考核目标完成度(A)及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 |
首次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 当A≥100%时,M=100%; 当A<100%时,M=0。 |
首次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8%; | |
首次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2.8%。 | 当A≥100%时,M=100%; 当80%≤A<100%时,M=80%; 当A<80%时,M=0。 |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对应的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安排情况比例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各解除限售期考核目标完成度(A)及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 |
预留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8%; | 当A≥100%时,M=100%; 当A<100%时,M=0。 |
预留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2.8%。 | 当A≥100%时,M=100%; 当80%≤A<100%时,M=80%; 当A<80%时,M=0。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修订后: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5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对应的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安排情况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各解除限售期考核目标完成度(A)及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 |
首次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 当A≥100%时,M=100%; 当A<100%时,M=0。 |
首次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8%; | |
首次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2.8%。 | 当A≥100%时,M=100%; 当80%≤A<100%时,M=80%; 当A<80%时,M=0。 |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对应的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安
排情况比例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各解除限售期考核目标完成度(A)及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 |
预留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8%; | 当A≥100%时,M=100%; 当A<100%时,M=0。 |
预留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2.8%; | 当A≥100%时,M=100%; 当80%≤A<100%时,M=80%; 当A<80%时,M=0。 |
预留授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亿。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对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等待期/限售期、行权时间/解除限售安排的修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对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行权时间/解除限售时间进行修订,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确保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本次修订不会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修订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等待期/限售期、行权时间/解除限售安排。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拟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预留部分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等待期/限售期、行权时间/解除限售安排的修订,是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为实现激励计划的一致性及公平性,从而进一步促使公司健康稳步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实现高度统一,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本次修订不会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预留部分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等待期/限售期、行权时间/解除限售安排。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对公司修订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
相关内容的专业意见认为:本次修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