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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玛顿: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BJJG1395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95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玛顿”或“公司”)于2021年6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9,062,500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00,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3,853,316.00元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86,146,684.00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32613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亚玛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亚玛顿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国金证券现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保荐代表人杨路、王飞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
联系电话021-68826021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23
注册资本人民币19,906.25万元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东路639号
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东路639号
法定代表人林金锡
实际控制人林金锡、林金汉
联系人刘芹
联系电话0519-88880015-830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6月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就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监高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等方面内容进行充分审慎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出具推荐文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反馈回复、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等。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2021年7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12,691.27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要求。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2021年7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及分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支付,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一般账户。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及分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及分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三)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

2021年7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募集资金共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产品或进行结构性存款。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要求。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四)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事项

2022年4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是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基础上作出的安排,未改变项目建设的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五)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

2022年8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募集资金共计不超过人民币4.6亿元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产品或进

行结构性存款。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本次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要求。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亚玛顿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亚玛顿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杨 路王 飞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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