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控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及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之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及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之日,不存在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1、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德豪润达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33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内部控制环境: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和企业文化;
风险评估: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
内部控制活动:采购业务、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内部监督、全面预算、对子公司的管理。
信息与沟通:内部信息、外部信息、信息系统;
内部监督:内部审计、内部监督。
重点关注以下高风险领域: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对外投资、财务管理、研究与开发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本公司采用定量与定性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
(1)定量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考虑补偿性措施后,导致错报金额大于等于年度财务报表总体重要性水平100%错报程度的内部控制缺陷为重大缺陷。考虑补偿性措施后,导致错报金额小于重要性水平100%而大于等于重要性水平20%错报程度的内部控制缺陷为重要缺陷。其他为一般缺陷。
其中,本公司以2022年12月31日被评价对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5%作为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
(2)定性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①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舞弊;
②公司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
③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⑤重大偏离预算;
⑥控制环境无效;
⑦一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更正;
⑧因会计差错导致的监督机构处罚
⑨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要缺陷”的强烈迹象:
①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②合规性监察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③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大缺陷进行纠正。
一般缺陷指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2)定性标准
定性标准主要根据缺陷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范围等因素确定。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标准如下:
①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②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并购不成功;
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
④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⑤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一)关于回购子公司股权仲裁案件的说明及整改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收到蚌埠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蚌埠仲裁委”)送达的《应裁和举证通知书》。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高新投”)就与公司签订的《<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之补充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蚌埠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申请人称:2014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案外人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投资”)共同发起设立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颐半导体”)并签订了《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三方共同出资注册成立蚌埠三颐半导体;被申请人承诺在2017年
6月底前收购申请人和蚌埠投资所持有的三颐半导体所有股权。2017年10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蚌埠投资签订《<蚌埠三颐半导体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指定蚌埠华辰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华辰”)以人民币3亿元收购申请人和蚌埠投资持有的三颐半导体2亿元股权(各一亿元);剩余2亿元股权(申请人和蚌埠投资各一亿元)的退出,溢价率不低于本次溢价率,由被申请人在2020年底前收购。2017年12月29日蚌埠华辰按照协议约定收购申请人持有的三颐半导体1亿元股权。截止目前被申请人并没有按照约定进行收购申请人持有的三颐半导体剩余1亿元股权。
2、主要仲裁请求:
(1)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德豪润达支付申请人蚌埠高新投投资本金一亿元及投资固定收益14,301.2279万元(该投资固定收益以10,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收益21.126%计算至2017年12月29日为5,000万元;以10,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收益21.126%,从2017年12月30日计算至2022年5月26日共1607天为9,301.2279万元;以后的收益,按照上述方法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2)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德豪润达承担。
3、公司关于仲裁事项的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前述仲裁申请后,公司现任董监高高度重视,并展开彻查。经初步自查,发现相关情况如下:
(1)本案所涉协议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未在内部档案中找到关于本案所涉协议的任何记载,包括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管理层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记录、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记录。
(2)本案所涉协议无授权代表签字,未经公司内部用章流程,公司内部档案中不存在相关协议的合同评审记录以及合同用印流程记录。
(3)经查阅公告,公司从未披露过本案所涉及的所有协议。
因此,公司认为该等协议涉嫌私用公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对协议效力不予认可。
公司就原实际控制人王冬雷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还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法律手段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积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截止年度报告披露日,该仲裁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4、整改情况:
2021年5月,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和管理层到位后,成立了内部控制委员会及内部控制建设小组,制定了内控体系规划工作方案(试行),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了重新规划,完善了制度体系管理和分级授权管理等重点制度;对现行规章制度和业务控制流程进行了梳理和优化,特别是对公司印章管理办法进行了针对性的修订,加强印章的使用登记和保管,明确规定不允许在空白信纸、信封及空白合同协议等文件上盖章。
上述事项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再次对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做出改善措施,主要如下:
(1)对印章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具体如:①所有盖章文件必须注明用印事由;②所有上传的扫描件或电子档名称必需与盖章文件名称一致;③用印前,按用印文件名称及数量详细登记等。
(2)公司审计监察部对全公司的印章使用和管理进行全面审计,确保不再存在类似的事项。并且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印章使用和管理审计。
(3)公司管理层积极与蚌埠市有关方协商解决上述事项,已签署了框架协议,并已在4月25日公告了相关协议。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因素状况,以及公司的不断发展和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适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调整。未来期间,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