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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除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3.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累计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4,950万元,占本公司2022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11.23%。除此之外,无其他对外担保。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各项担保行为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序,不存在违法担保行为。公司通过定期查阅被担保方财务状况和现场调查,严密关注被担保方资产状况,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未来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制定,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规范加强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增强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计划性与合理性,简化审批手续,提高经营效率,对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之间互保及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年度担保总额度进行预计并履行审议程序。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对象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和综合授信业务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和综合授信业务,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和综合授信业务。

八、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预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可行性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有利于规避汇率、利率等波动的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的需要。

2.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加强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并对交易的可行性做出了分析,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可行性报告》,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在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九、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据充分合理,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一、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董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对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进行了充分关注,现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将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强化公司内部审计,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邵希娟 徐金焕 强昌文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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