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81 股票简称:永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4转债代码:113653 转债简称:永22转债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其中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 2022 年 1 月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其中规定“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4、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