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6号”),规定了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于2022年1月1日执行准则解释16号的该项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准则解释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适用准则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本公司按照准则解释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2021年1月1日因适用准则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准则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因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本公司追溯调整了2022年1月1日合并财务报表的递延所得税资产328,720.69元,相关调整了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为328,720.69元,其中未分配利润为328,720.69元。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未对本公司母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同时,本公司对2021年度合并比较财务报表及母公司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追溯调整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合并)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母公司)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资产负债表项目: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3,099,654.80 | 13,427,925.49 | 5,022,782.52 | 5,022,782.52 |
未分配利润 | 556,664,514.81 | 556,992,785.50 | 396,255,967.20 | 396,255,967.20 |
利润表项目: | ||||
所得税费用 | 24,035,274.42 | 23,707,003.73 | 12,081,819.12 | 12,081,819.12 |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的会计信息。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