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能够有效执行内控制度,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要以及重大缺陷,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并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的薪酬情况是在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的基础上,根据考核指标、工作量、地区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衡量确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参照同等规模企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制定的,方案的制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此次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主要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损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
五、关于公司与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授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与子公司银行授信相互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各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担保原因充分,提供担保的风险较小并可控,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担保事宜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担保及授权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担保并授权事宜。
六、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审计服务,为公司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瑞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一鸿 何焕珍 张荣晖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