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电光防爆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电光科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自我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本年度纳入评价范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电光防爆电气(宿州)有限公司、达得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电光防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泰亿达电气有限公司等16家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1、公司治理;2、组织机构;3、企业文化;4、人力资源;5、研发管理;6、采购管理;7、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
8、资产管理;9、销售业务;10、财务管理;11、信息管理;12、信息披露;13、内审与监督;14、关联交易;15、对外担保;16、重大投资;17、募集资金管理。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重大投资、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类别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营业收入 潜在错报 | 营业收入总额的 2%≤错报 | 营业收入总额的 1%≤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2% |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1% |
利润总额 潜在错报 | 利润总额的3%≤错报 | 利润总额的 2%≤错报<利润总额的3% | 错报<利润总额的 2% |
资产总额 潜在错报 | 资产总额的1%≤错报 | 资产总额的0.5%≤错报<资产总额的1% | 错报<资产总额的0.5% |
所有者权益 潜在错报 |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5%≤错报 |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2%≤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5% |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2%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如: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
现该错报;
(3)对已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4)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5)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董事会
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等级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 重大负面影响 |
重大缺陷 | 1000万元以上 | 对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
重要缺陷 | 100-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 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
一般缺陷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视影响程度分别确定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2)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安全、环保;
(3)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4)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5)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6)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与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董事会认为,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对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董事会认为,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并现场走访公司经营管理场所,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沟通访谈。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电光科技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保荐机构对《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汪建华 | 洪 涛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