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期限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电光防爆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电光科技”、“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电光科技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期限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6,802,200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发行新股39,405,880股,募集资金总额374,749,918.8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639,062.1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9,110,856.65元。截至2022年1月4日,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第3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披露的募投项目内容,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智慧矿山系统及高端智能化装备项目(一期)”、“智慧矿山研究及产业化中心”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由于本次
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911.09万元,少于本次发行预案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100,000.00万元,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开展,公司根据各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并履行了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本次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调整后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 |
1 | 智慧矿山系统及高端智能化装备项目(一期) | 83,170.00 | 23,611.09 |
2 | 智慧矿山研究及产业化中心 | 7,210.00 | 2,60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29,106.00 | 10,700.00 |
合 计 | 119,486.00 | 36,911.09 |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延期的情况、原因及影响
(一)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延期的情况
公司本次拟将募投项目中“智慧矿山研究及产业化中心”的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及延长期限,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原实施地点 | 变更后的实施地点 | 调整后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1 | 智慧矿山研究及产业化中心 | 上海 | 浙江省乐清市 | 2024年12月31日 |
除上述实施地点变更及延长期限外,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实施地点变更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项目备案等相关手续。
(二)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期限的原因
智慧矿山相关政策逐步推进实施的背景之下,相关市场的发展劲头良好,智慧矿山相关智能化产品的推进是公司未来重要的业务增长点。上海电光在浙江省乐清市设有分支机构,研发、生产都在乐清,为了方便后续研究院产品的转化故将项目地变更至乐清。公司新厂房的建设正在加速推进,已经规划新产地设研发中心和展示中心。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期限是公司综合考虑目
前的市场状况以及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与布局做出的决策,有利于公司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便于募投项目实施和统一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与产业布局,实现产研结合,有利后续研究院产品的转化及产业推进等考量,因智慧矿山研究及产业化中心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相应的将该项目的建设期时间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次“智慧矿山研究及产业化中心”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及延长期限,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期限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及延长期限,符合项目建设进展及后续建设需求,不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资源,提升管理及运作效率,有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四、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期限的议案》。本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变更实施地点及延长期限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延期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变更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期限,是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调整,决策和审议程序合规合法,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调整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期限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期限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期限的相关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电光科技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期限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延长期限的事项符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期限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延长期限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汪建华 | 洪 涛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