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张 娜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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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叶向东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戚国胜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