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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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修订的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条第(十七)项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除修订的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公司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此事项尚须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