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编制的《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胡旭微 | 蔡再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