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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信、独立、勤勉的原则,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综合考虑了股东投资回报、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以及更好地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中小股东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批准的,属于公司的常规业务之一。截至2022年末,公司担保业务余额为307.26亿元,比上年末减少19.16亿元。公司强化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将担保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授信调查、审批与管理,强化风险识别、评估、监督与控制,有效控制了担保业务风险。2022年,公司对外担保业务运作正常,未发现违规担保情况。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品牌声誉良好。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23年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按照公司治理相关程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内部控制审计。评价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我们平时对公司的了解并经过与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沟通,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有效,同意《华夏银行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五、关于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2年度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关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2022年度风险持续评估的报告》(合称“《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结合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以及保荐人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核查意见》”),我们认为:

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均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均能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要求,未发现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金融业务情况均与《专项说明》《核查意见》情况一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公司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被关

联人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

丁 益 赵 红 郭庆旺

宫志强 吕文栋 陈胜华

程新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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