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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九天: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与中电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特制订《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原则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及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及处置第一责任人,由财务总监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务部、风控合规部及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与中电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风险预防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财务部、风控合规部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第四条 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成员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公司与中电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金融业务情况。第五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中电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六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 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 信息共享,重在防范: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多渠道、全方位了解掌握金融业务情况、中电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监管动态等信息,并建立交流共享机制,及时发现、识别和预警风险因素,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七条 公司与中电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前,应当对中电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等进行评估:

(一) 查验中电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取得并审阅中电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关注中电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银保监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公司在中电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应确保公司在中电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当存款可能发生风险事项时公司将采取具体措施以确保存款资金能够回收。具体措施如下:

(一) 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在中电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以确保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

(二) 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中电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三) 定期取得中电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评估中电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四) 从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等渠道多方位获取信息,密切关注中电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临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小组负责定期准备风险评估报告,对中电财务公司的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条 公司与中电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中电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期间,中电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中电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与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规定的情形;

(二) 中电财务公司涉及被任何债权人索偿的诉讼、仲裁或任何形式的索赔,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三) 中电财务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在财务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股权变动及其他重大事项;

(四) 中电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 中电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六) 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二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公司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人员敦促中电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调查发生金融业务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订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中电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提

请中电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十四条 公司将严格行使《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在必要时行使一切合法权利以维护公司权益不受损害。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董事会报告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掌握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根据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和董事会可调整风险处置方案。

第六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六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中电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中电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中电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金融业务比例。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联合中电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停止金融业务合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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