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核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等事项以及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况。
二、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提供过任何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了公司的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实际运行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关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确认的2022年度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拟定的2023年度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有利于调动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将《关于确认董事长2022年度薪酬及制定董事长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法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计所需的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人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密切相关,保障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公司经营,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战略。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执行,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能够及时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
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十二、关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具备客观性和公正性,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财务公司经营资质、内控建设、经营情况均符合开展金融服务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革 | 陈丽洁 | |
洪缨 | 周强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