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核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就拟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过程中,能够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其作为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机构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人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交易金额预计客观、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因此,我们同意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管理,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革 | 陈丽洁 | |
洪缨 | 周强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