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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化工:招商证券关于中盐化工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或“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中盐化工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28号)核准,中盐化工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1,640,883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5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22,127,446.33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8,247,687.67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83,879,758.66元。2022年11月16日,保荐机构将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含增值税)后的资金1,981,684,897.40元划付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22]4511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议通过。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浩特分行乌素图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开立了账号为152476462185的银行专项账户,作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2022年11月18日,公司、招商证券与中国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账号初始存放金额截止日余额存储方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浩特分行乌素图支行1524764621851,981,684,897.400.00注销
合计1,981,684,897.400.00

本期截止日已注销账户说明:经公司2022年12月20日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议案》,同意注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浩特分行乌素图支行账号为152476462185的银行账户。

三、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不适用。

四、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说明

根据《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发行文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支付收购青海发投碱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之对价款项。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数额低于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额,则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解决。

截至2022年11月30日,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收购青海发投碱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款项总计2,830,000,000.00元、支付审计验资费用100,000.00元。本次发行共募集资金人民币2,022,127,446.33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含税)后,实际收到货币资金人民币1,981,684,897.40元。本次募集资金拟置换金额为1,981,684,897.40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天职业字[2022]46203号”募集资金置换鉴证报告,对上述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审核。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22年12月注销。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也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2年末,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万泽潘青林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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