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借款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核,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以限额借款方式向其全资子公司中盐安徽天辰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能够保障其生产经营平稳,整体降低其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利益;借款利息按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中盐吉兰泰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中盐安徽天辰化工有限公司提供限额借款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书亚: 赵艳灵: 李 强: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