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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欣药业: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和调整,不存在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

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鉴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颁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并按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并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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