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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426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国内最具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备证券从业相关资质,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本次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办公司2023年度审计业务,该事项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且交易定价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因关联交易而在业务上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及其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鸣李明辉王震坡

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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