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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国安: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2022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做到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2022年度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应参加董事会次数12次,亲自出席12次,委托出席0次,缺席0次;应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次数1次,亲自出席1次,委托出席0次,缺席0次。

本人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2022年度独立董事工作及发表意见的情况

2022年度,本人定期听取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对公司经营管理、重大投资项目进展、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等情况的汇报,认真检查规章制度及决策程序,审核重大合同、发表专业意见,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科学决策能力。对于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本人通过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2022年8月30日,本人对公司关联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担保包含对外担保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0元,担保余额为293,214.65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111.77%(其中对外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0元,担保余额为262,465.57万元;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0元,担保余额为24,700.20万元;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0元,担保余额为6,048.88万元)。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

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为30,749.08万元。有关担保事项经过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外担保的风险能得到充分揭示。

(2)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2年10月14日,本人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2022年11月11日,本人对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灯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且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禁止任职的人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当人选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2)本次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3)同意提名刘灯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2022年11月28日,本人对关于董事长离任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夏桂兰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的原因进行了核查,因达到退休年龄,夏桂兰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其离任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夏桂兰女士卸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内部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22年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戴淑芬2023年4月26日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和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2022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做到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2022年度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应参加董事会次数21次,亲自出席21次,委托出席0次,缺席0次;应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5次,亲自出席5次,委托出席0次,缺席0次;应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次数3次,亲自出席3次,委托出席0次,缺席0次。

本人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2022年度独立董事工作及发表意见的情况

2022年度,本人定期听取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对公司经营管理、重大投资项目进展、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等情况的汇报,认真检查规章制度及决策程序,审核重大合同、发表专业意见,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科学决策能力。对于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本人通过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2022年3月18日,本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对2021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预计存在差异的说明解释符合市场行情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战略要求,以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2022年3月18日,本人对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赵明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核查,赵明先生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2022年4月28日,本人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担保包含对外担保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0元,担保余额为295,735.52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78.56%(其中对外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0元,担保余额为263,953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0元,担保余额为25,568.98万元,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0元,担保余额为6,213.54万元。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为31,782.52万元)。有关担保事项经过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外担保的风险能得到充分揭示。

(2)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4、2022年4月28日,本人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1年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经营发展阶段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2022年4月28日,本人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对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内容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司

内部控制的现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6、2022年4月28日,本人对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该审计意见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公司董事会针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所涉及事项制定了改进措施,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目标,具有可行性。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希望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按照改进措施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我们将高度关注并督促公司落实相应措施的执行,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7、2022年6月9日,本人对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审阅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资料,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戴淑芬女士具有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符合独立性要求,不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2)本次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3)同意提名戴淑芬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2022年6月29日,本人对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事项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要求,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9、2022年8月30日,本人对公司关联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担保包含对外担保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0元,担保余额为293,214.65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111.77%(其中对外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0元,担保余额为262,465.57万元;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0元,担保余额为24,700.20万元;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0元,担保余额为6,048.88万元)。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为30,749.08万元。有关担保事项经过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外担保的风险能得到充分揭示。

(2)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10、2022年10月14日,本人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2022年11月11日,本人对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灯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且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禁止任职的人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当人选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2)本次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3)同意提名刘灯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2、2022年11月28日,本人对关于董事长离任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夏桂兰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的原因进行了核查,因达到退休年龄,夏桂兰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其离任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夏桂兰女士卸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内部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22年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张能鲲2023年4月26日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2022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做到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2022年度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应参加董事会次数21次,亲自出席21次,委托出席0次,缺席0次;应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5次,亲自出席5次,委托出席0次,缺席0次;应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次数1次,亲自出席1次,委托出席0次,缺席0次。

本人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2022年度独立董事工作及发表意见的情况

2022年度,本人定期听取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对公司经营管理、重大投资项目进展、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等情况的汇报,认真检查规章制度及决策程序,审核重大合同、发表专业意见,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科学决策能力。对于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本人通过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2022年3月18日,本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对2021年度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预计存在差异的说明解释符合市场行情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战略要求,以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2022年3月18日,本人对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赵明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核查,赵明先生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2022年4月28日,本人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担保包含对外担保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0元,担保余额为295,735.52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78.56%(其中对外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0元,担保余额为263,953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0元,担保余额为25,568.98万元,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0元,担保余额为6,213.54万元。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为31,782.52万元)。有关担保事项经过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外担保的风险能得到充分揭示。

(2)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4、2022年4月28日,本人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1年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经营发展阶段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2022年4月28日,本人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对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内容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

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的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6、2022年4月28日,本人对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该审计意见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公司董事会针对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所涉及事项制定了改进措施,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目标,具有可行性。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希望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按照改进措施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我们将高度关注并督促公司落实相应措施的执行,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7、2022年6月9日,本人对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审阅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资料,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戴淑芬女士具有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符合独立性要求,不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2)本次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3)同意提名戴淑芬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2022年6月29日,本人对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事项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要求,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9、2022年8月30日,本人对公司关联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担保包含对外担保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0元,担保余额为293,214.65万元,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111.77%(其

中对外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0元,担保余额为262,465.57万元;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0元,担保余额为24,700.20万元;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累计发生金额为0元,担保余额为6,048.88万元)。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余额为30,749.08万元。有关担保事项经过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外担保的风险能得到充分揭示。

(2)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10、2022年10月14日,本人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2022年11月11日,本人对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灯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且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禁止任职的人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当人选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2)本次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3)同意提名刘灯先生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2、2022年11月28日,本人对关于董事长离任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夏桂兰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的原因进行了核查,因达到退休年龄,夏桂兰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其离任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夏桂兰女士卸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内

部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22年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以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王旭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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